(2015)莱州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陶秀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陶秀玲,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冯娟,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第三人周永祥,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玲与被告冯娟、第三人周永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陶秀玲负担。审判��国树强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