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强与被执行人陈标、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强,陈标,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李珠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申请执行人陈金强妻子。委托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强与被执行人陈标、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标、林芳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陈标、林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张州萍执 行 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