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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