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明才与付岩、闻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才,付岩,闻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才,男,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付岩,男,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闻俊山,男,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刘明才与被执行人付岩、闻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西交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付岩欠刘明才的赔偿金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明才与被执行人闻俊山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闻俊山欠申请执行人刘明才的各项赔偿金1230.83元,闻俊山一次性给付刘明才800元(已履行完毕),剩余款项430.83元刘明才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交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