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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明才与付岩、闻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才,付岩,闻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才,男,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付岩,男,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闻俊山,男,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刘明才与被执行人付岩、闻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西交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付岩欠刘明才的赔偿金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明才与被执行人闻俊山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闻俊山欠申请执行人刘明才的各项赔偿金1230.83元,闻俊山一次性给付刘明才800元(已履行完毕),剩余款项430.83元刘明才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交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