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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娟、王涛诉被告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王涛,赵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王红娟原告王涛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东被告赵建平原告王红娟、王涛诉被告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琦、江红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娟、王涛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东,被告赵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娟、王涛诉称,原告王红娟将其车号为陕AQ32**号车辆委托原告王涛在雁塔区鱼化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2013年11月10日王涛与被告赵建平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价款、交付方式及车辆过户等。协议生效后,车辆当场交付。原告将办理过户的证件也交给了被告,让其办理过户。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与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赵建平辩称,被告确实买了原告的车,后来被告将该车同赵建国的车辆交换了,并将换车的手续交给原��,通知原告同赵建国联系过户事宜,被告已经尽到了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原告王红娟委托其弟王涛将其所有的陕AQ32**小型越野车在鱼化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被告赵建平当日与原告王涛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双方商定车价款为25500元,同时约定共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赵建平承担。当日赵建平向原告支付了25500元的现金,王涛将陕AQ32**小型越野车及车辆手续交付赵建平。2014年2月10日赵建平将AQ321Q小型与芦军的陕A136**车辆交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该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于被告,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及确保双方的权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办理过户的义务,被告理应依据协议协助原��办理车辆的过户的相关事宜。被告称其将车辆交换的相关手续转交给原告视为其尽到协助义务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红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由被告赵建平负担。赵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