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俊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889号罪犯杨俊,男,生于1991年0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2008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11月2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70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