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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万某,男,1979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2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