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万某,男,1979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2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福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