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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河北冀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5-1号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冀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高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鹏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并以其位于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满城县房权证人达工业园字第G:2004104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生力街XXX号房屋(满城县房权证人达工业园字第G:20041047)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