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淮北书硕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珂、张明亮、张成英、王喜庆、程九妮、毛敬、李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3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赵清云。被申请人:淮北书硕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珂,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明亮,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成英,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王喜庆,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程九妮,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毛敬,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李婷婷,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濉溪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淮北书硕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珂、张明亮、张成英、王喜庆、程九妮、毛敬、李婷婷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书硕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珂、张明亮、张成英、王喜庆、程九妮、毛敬、李婷婷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书硕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珂、张明亮、张成英、王喜庆、程九妮、毛敬、李婷婷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091****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