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秦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王均红代理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敬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