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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陈来顺,陈文庆,颜进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78-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负责人陈庆龙,行长。被执行人陈来顺,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庆,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进典,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来顺、陈文庆、颜进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