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燕春明等诉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梓翔,郝学敏,计永会,中国山水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任梓翔,男,2010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兼原告任梓翔法定代理人燕春明(任梓翔之母),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原告郝学敏,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原告计永会,女,1957年6月6日出生。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山水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燕春明、任梓翔、郝学敏、计永会与被告中国山水旅行社(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春明、任梓翔、郝学敏、计永会诉称: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天津分社)系山水旅行社的分支机构。2015年5月26日,四原告同山水旅行社天津分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四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向山水旅行社天津分社支付保证金1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四原告回国后,山水旅行社天津分社应向四原告退还保证金。现山水旅行社天津分社未将保证金返还给四原告,故四原告要求山水旅行社返还四原告旅游保证金12万元。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正在处理中,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春明、任梓翔、郝学敏、计永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