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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怀中保申请执行怀忠庆、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中保,怀忠庆,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45-1号申请执行人:怀中保,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怀忠庆。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怀忠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中保与怀忠庆、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利息5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执行费8960元,合计664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忠庆、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649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