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又军寻衅滋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又军,江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一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又军,2004年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6月18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5103111986********,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利民村*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又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茂常、代理检察员杜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又军、原审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寻人未果后,在大安区马吃水荣光苑小区北门外,无故掀扯展销位摊位的钢管、蓬布,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展销会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实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胡鑫柯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又军、江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又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又军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又军上诉称,自己没有扯展销摊位的钢管、蓬布;自己不是主犯,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出庭检察人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又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郑勇、吴斌、吴义、王建平四人在大安区马吃水紫荆花都临街店面吃饭时与邻桌的毛建军、邓绍其、樊均茂等人因口角发生打斗,打斗结束后,吴义等人又电话邀约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等人手持砍刀赶到荣光苑小区,寻找毛建军、邓绍其等人报复。同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因寻人未果,李又军、江某等人便无故掀扯在马吃水荣光苑小区北门外展销摊位的钢管、蓬布,造成参加展销商的糖果等物品散落一地,并将邻近的蚂蚁搬家公司的汽车挡风玻璃和办公用品砸坏,当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其仍不听从民警劝阻并扬言打公安,后民警连开两枪示警后,李又军、江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通过追逃,将李又军、江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2.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又军、江某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3.大安区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实书,证实被告人李又军于2004年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6月18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证实被告人李又军犯该新罪时仍处于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李又军、江某归案等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6.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扣押菜刀3把、武士刀2把、砍刀1把、长刀2把、武士剑1把。7.展销会货物损失清单、价格鉴定回复函,证实展销会货物损失的情况。8.收条、谅解书,证实吴斌、郭鑫等人赔偿展销商经济损失,得到了展销商们的谅解。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太平、证人肖仁礼辨认出郑勇,证人黄强辨认出江某、吴义,证人江峰辨认出吴义。10.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10分许,驾驶出租车到大安区荣光苑大门口展销摊位,从荣光苑跑出来两个年轻男子坐上他的出租车叫他往佰思佳商务酒店开,他听见车内有金属碰撞的声音。到佰思佳门口时,他们又接了一个脸上有血,身体较胖年轻人上出租车,他上车后就叫先上车的两个人拿了一把刀给他,当车到同济医院时,车上的三个人就各提一把一米长的马刀下了车往荣光苑小区去了。开车到川南建材市场时,才发现他的车上有一编织袋,他伸手去摸,发现是一把刀之类的铁器,怕他们记住了车牌号,就开车给他们三人送回去,到山水茗苑喷泉处时,见到那里有很多人,有人手持刀具,就给其中一个人说把东西给他们送回了,将东西交给那些人后,准备开车离开,其中三人中脸上有血的男子将车拦住,叫停车,他就从侧面绕开他,跑离现场,那伙人中有人将一把菜刀向出租车掷来,刀将出租车砍下了一条二寸的凹痕,他就打电话报了警。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或27日晚上,李又军在他家帮忙修理东西,到了凌晨零时的时候,吴义的朋友“四娃儿”用吴义的电话打过来找李又军,李又军接完电话对他说哥老倌在高头打架叫他送李又军去马吃水,他就叫跟他们在一起的舒小波开车送他们过去,当时他、李又军、小朱等六人乘苏晓波开的奥迪车到马吃水山水茗苑转盘,看见吴斌在一辆白色的车上坐着,他下车看见吴义从吴斌坐的轿车里面抱了一包一米左右的砍刀出来,然后由吴义发给前来帮忙的小弟,也有很多人主动去拿刀的。他看见吴义、李又军、郭新(音)、“胖娃儿”、“四娃儿”等十多二十个人每人手里提一把砍刀往荣光苑门口搭了很多蓬蓬做生意方向走去,过了一会儿,他看见来了两个警车,他们开车来到荣光苑门口,看见一些警察在处置这个事情。他们没有下车,他就叫苏晓波开车走了,当他们往前开了一百米左右然后就听见两声枪响,苏晓波马上就把车子停下来,一会儿,“四娃儿”和“胖娃儿”一人提一把砍刀飞快地跑到他们的车面前,让他们载他一程,他们将车开到土地坡口子上“四娃儿”和“胖娃儿”就下了车。他们由于好奇又把车开回到马吃水,看见那个地方已经散了,李又军和十来个人都提着砍刀和吴斌站在荣光苑前面点的路边上,他在车上跟李义军打了过招呼就开车走了。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27日凌晨他和何益斌等人到马吃水山水茗苑门口的三岔路口,何益斌、舒小波就下车和三个他不认识的男子说话,这时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叫他到理工大学去办事,他就走了。后面发生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1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至10月27日凌晨,黑娃(李又军)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哥哥在马吃水有点事,叫他开车送他过去,他和黑娃、何益彬等人就一起到了马吃水山水茗苑小区转盘那里,有几个他不认识的年轻男子在场,黑娃就问是怎么回事,这时何益彬也下车,黑娃就对何益彬说不关他的事,叫他上车。何益彬上车后叫他把车开到前面一点去,等了不到十分钟,他就看见来了两辆警车,他就想去看热闹,他就跟着警车转了一圈,他转到原东方物流那里时,他就听见荣光苑小区门口放了两枪,这时他就看见有人往东方物流方向跑,他们就开车走了。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过,他朋友“二块”给他打电话说马吃水有点事,喊他一起过去,他说自己感冒了。“二块”就说那就算了吧。10月31日他才听到其他人说那天晚上凤凰打架很凶,公安还鸣枪了的。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十二点过,有两桌人还在她店子吃饭,先来的一桌的四个人喝了酒声音很大,说的外地口音,后来的一桌的四个人中的一个人就去干涉他们,叫他们说话小声一点,并叫他们不要吃了,他给他们买单,叫他们到别处去吃。先来的四个人中就有一个人站起来,后来的一桌的一个比较瘦的男子就站起来从后面将站起来的男子的脖子扼住。扼了脖子后,双方也没有动手,扼脖子的人就放开了手,她也劝他们双方少说一点,忍点气。这样,先来吃饭的四个人就走了。走后不久,就喊了七、八个人来到他餐厅人行道上,把后来的四个人喊出去,就在他餐厅门口打起来,来的七、八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拿一酒瓶向那个喊他们小声说话的人头部打去,酒瓶当时就打烂了,后又将被打的那个人摔在地下,有两三个人都用脚踢他身上,打完后她见被打的人满头满脸是血,那七、八个人打完后就跑了。大约在凌晨一点过,有人来喊她交出打人的人,来的人还说交不出人就砸她的店子,她吓得不得了,就打电话报了警。1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0时,他所值班电话接到市局110转警,说在他所辖区紫荆花都小区门口有人打架,他和协警黄强、王阅涵在值班所领导邓辉的带领下驾驶两辆警车亮着警灯到达紫荆花都小区门口,当时是一个30多岁的女同志说是她报的警,打架的人已经往东方物流方向去了,他们开车到达东方物流旁的蚂蚁搬家公司门口还没有见到人,这时一个出租车司机到他们面前,对他们说在荣光苑方向有人在那里打架。后他们驾驶警车到达荣光苑小区门口,看见郑勇站在一台宝马X5旁边,旁边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20多岁的男青年,邓辉就让一辆警车将郑勇等三人送回了派出所。后他和邓副所长开着警车围着荣光苑小区转了一圈没有看见其他人,他们就回了派出所。到10月27日凌晨大概40分左右,他和邓副所长、黄强、王阅涵再次开着警车巡逻到达荣光苑门口,看见有十多个人提着马刀在荣光苑小区门口的小食品展销会那里拿刀来砍摊位上的东西,用脚踢摊位,用手来摇摊位,邓副所长就先口头制止这些人,但这些人根本不听警告,经多次警告无效后,邓副所长就用身上的值班枪向天鸣了一枪,他听见那群人里有人说不要听公安的,继续整。所以那些人根本就没有停手,这时邓副所长往前走了两步,再次劝阻那些人停手,但那些人依然没有停手,邓所长再次鸣了一枪,这时那些砍、砸摊位的一些人才开始往东方物流的方向跑,这时他就听见有人说:走,打公安。说着就要提刀冲上来,这时派出所的副指导员胡裕也到了现场,他听见这个话后,就把配枪亮了出来指着那人,但这个人还是不停的在叫嚣要其他人来打他们,旁边有一个拿刀的年轻人也不停的说“咋子嘛,打了你们又咋子嘛?”邓副所长和胡裕上去将那个人用手铐铐了起来,并将他带上了警车,后来他知道被带回派出所的人叫郭新。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十二点过一点,他当时在茶坊中打麻将,就见有五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手中拿着木棒在掀卖货的摊位。到凌晨一点左右,又来了十几个人,这次来的人手中都拿有刀,也都是二十来岁的年青人,他们来后就掀摆在人行道上的摊位,并问谁是老板,当时就掀了七、八家摊子,每个摊位中都有人,这些人出来谁也不敢承认自己是老板,也不敢去阻止,吓得不得了,都跑去躲。这些年青人叫荣光苑的保安不准报警,他见事情不对,就把茶坊关了,走开了,后面发生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18.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他用篷布将摊位围起来后就收摊了,在摊位里休息,27日凌晨1时左右,他正在睡觉,就听见他摊位旁“砰砰”的砸玻璃的声音,砸了4、5分钟的样子,就有4、5个人的声音在他的摊位周围,一会就有3、4把刀开始划他的蓬布,划开一个大口子后就有一个年轻人提着两把菜刀钻进来,问他啥子事,他就叫把灯打开,他要找人,后面又进来一个年轻男的拿着一把长刀进来就开始划他的浴巾,当时吓惨了,这时派出所的警车就来了,警察将他们喊上了警车。然后他就又睡觉,迷迷糊糊就听见两声枪响,后来老板通知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那些人先是把蚂蚁搬家门口停的一辆小车砸了。他的蓬布和浴巾共损失340元。19.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他位于荣光苑商贸展销会上的“长沙臭豆腐”摊位被人砸了,经济损失大概1500余元,2014年10月28日早上9点过,有两名男子代表吴斌到摊位上来赔了他1200元,在他们的协议上签了字。20.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夫妻二人在自己的店子里面看电视,店子都是用蓬布关好的,就听到脚步声来到他的店子面前,突然“哗啦”一声,一个尖刀从他的正面的蓬布的上方划了下来,把蓬布划开一条口子,然后就从口子处进来一个提着长刀的男子,还没有反应过来侧面的蓬布也被划开,但是人没有进来,他手中提了一把长刀。就问他们要咋子。那个男子用手把他挂起卖的衣服拉下来,看了他们一眼没有说话就走了,外面的男子也跟着他朝上面卖小吃的摊位走去了。早上才知道展销会的很多店面都被砸了。2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1点过,听其他摆摊的商家说摊子被砸了,就连忙往自己的铺子赶过去,就看见他的摊位的蓬布被砍烂扯在地上,摊子里的食品和餐具全部打烂在地上,4、5个年轻男子拿着刀指着商家在问:“哪个是老板?”他当时就被吓傻了,害怕被砍不敢答应,就跑到荣光苑小区里面躲着,过了没多久就听见两声枪响,他就更吓得不敢出去了。摊位的糖果等共损失5000余元。2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自己展销棚被人用刀砍烂,卖的小吃也被打翻在地,店子大约损失了3000元。2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三十分许,夫妻二人收摊睡下,听到相邻卖核桃、卖藕粉的摊位处有异常的响动声。就掀开自己摊位的遮布,看见四、五个年轻男子各持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马刀之类的刀具,在对刘红、代永良的摊位乱砍。他就叫妻子起床准备逃,在妻子起床穿衣服时,摊位已被人掀翻了,摊位上准备卖的酱菜全部被掀倒在地下。摊位被掀翻后,又听见右侧一些摊位被人砍、掀翻的声音。过了一会儿,外面清静了,就从摊位出来,其他摊位商家也出来,并报了警。在公安到现场前,又有四、五个人提起马刀到质问大家是哪个的摊位?他们都不敢开腔往一旁躲。一会儿公安到了现场,叫他们保护现场,公安就去找那伙人去了。公安一走,那伙人又有四、五个人提起马刀等到现场来砍、掀他们商户的摊子。又过了六、七分钟后,公安再次赶到现场,鸣枪后事态才被平息下来。店子里的损失有5000元。2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30分左右,他的彩钢瓦摊位棚突然发生激烈声响,好像是有人在外面使劲摇棚架子,还有人在外面喊:把棚给他砸了。然后就听见外面有砸棚子的声音,因为自己是第一家摊位,就听见外面砸棚的声音从他开始朝后面砸去。3、4分钟后就没有声音就出来看,发现他的棚被别人摇了一下,没有什么大的损失,但是隔壁这家卖的烤鱿鱼的材料和工具被扔在地上到处都是,第4家卖糖果糕点的损失就大了,店子的糖果、糕点被扔到满地。后面还有卖酱菜的店子损失也很大,后面还有一些店子也被砸了。报了110,民警没多久就开警车到现场,并开车去找砸摊子的人。民警刚离开没有多久就有3、4个年轻人手持长刀又到摊位,他们在摊位走了一圈并叫嚷要找老板,他们都很害怕,就躲进了荣光苑小区。过了20分钟后,看见警车再次转回来,他就和老婆准备去找旅馆住下,就听见摊位方向响了两声枪声。住下后20分钟就接到朋友的电话说他的摊位被砸了,从旅馆出来到他摊位查看,看见摊位的棚都拉倒了,工具、音响、盘子以及彩条布等都被砍坏了,损失在2600元。25.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接到电话说他卖的东西都被人掀翻了,蓬布都被人用刀砍烂了。赶到现场看见他店子的蓬布被砍烂散落在地上,然后他的货物藕粉都被打翻在地上,桌子都被掀翻了。正准备把蓬布挂上去,就来了两个男子,矮个子男子手里提了一把马刀,吼到不准关,这个男子就用刀把挂起来的蓬布砍烂,公安来了后,那个男子也没有理会,继续砍,公安就朝天开了一枪,这时另外一个男子就喊不管警察,把店子都砍了。那个提马刀的男子还在砍,公安又鸣了一枪,那两个男子就跑了。公安就追到那个喊继续砍的男子把他带走了。过后清点了一下,店子的损失有2600元。2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马吃水山水茗苑展销会卖药材的商家,展销会从2014年10月9日开始,10月28日结束。2014年10月27日凌晨,有几名年轻男子持马刀、砍刀砸了他们的店铺,他们把他的药材掀翻在地上,最后清点了一下,大约三七、玛卡、天麻损失有七、八斤,损失有2000元。27.被告人李又军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0点左右,他和何益彬等人在自贡市教育局对面耍,“四娃儿”通过打何益彬的电话联系他,让他回马吃水,说有点事。他让何益彬送他过去,何益彬叫了一个不认识的男的送他们过去。到了马吃水之后只有他自己下车,然后发现那里除了吴义还有“建平”在,然后跟吴义到荣光苑的正大门,“四娃儿”、郭新、“江利”、刘波手提砍刀站在门口,吴斌、郑勇也在,当时展销会的几个摊子已经被掀翻,吴义叫他到盐都花园门口拿东西,发现两把砍刀丢在地上,拿了一把最短的刀,然后跟随“江利”、刘波提刀进荣光苑,“江利”、刘波、郑勇(未提刀)、“四娃儿”、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都提刀站在不同位置,他站在游泳池边,后来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出去看,在游泳池那里就把刀扔在花台里面了,看见他们在掀展销会摊子,也用手去掀了几下那个固定展销会篷布的钢管。后来警察来了,就退到墙壁站起,后来民警鸣枪两次,有几个民警将郭新制服,抓上警车,就四散逃跑了。28.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10、11点左右,他和刘波在马吃水的家中耍,吴义就给刘波打电话,叫刘波和他出去说有事找,他和刘波在家里面一人拿了一把70-80cm长的砍刀出门,到紫荆花都旁的一个羊(牛)肉汤馆子那找到吴义,吴义告诉他们刚才打了一架,对方人都跑了。然后跟着吴义往山水名苑方向追过去,在找的过程中,他和刘波全程拿着刀,吴波没有带。三人在山水名苑转盘那碰到吴斌受伤的那个朋友郑勇,郑勇手里没有刀,脸上很多血,说自己腰疼。当时有辆出租车过来,司机可能看到身上有带刀,所以倒车开走了,他们认为司机的举动说明车里一定有人。就往车的方向追,吴义看见车要跑,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扔过去,不知道砸到没有。后面来了两个警车,警察看见他们拿了刀就喊他们不准动,后来警察把他们的刀收走了,把他和刘波、吴义叫到凤凰派出所问情况,然后让他们不要惹事,就放他们走了。在派出所楼下,他们一致认为郑勇被打伤咽不下气,要出气,就又回到山水名苑。在山水名苑转盘往荣光苑的口子公路旁看见李又军、江波、郭新等10多20个人空手站在路边上,靠过去之后一起商量处理该事,认为当晚将人找到,要说法。看到荣光苑小区外展销会那有些人,想让郑勇过去辨认一下,但是又不敢空手去,一个不认识的人将一辆黑色轿车尾箱打开,让他们去拿刀,江某去拿的时候已经没有刀只拿到一块裹刀的布,拿刀的有李又军、吴义、江波、郭新等人。郑勇说那里没有打他的人,他们认为可能打人的是办展销会的人,有人喊:“干脆把展销会砸了”。然后全部的人都跑去破坏展销会的摊子和篷布,他扯烂了两块展销会的篷布,李又军扯了一、两块篷布,还掀了展销会的篷布钢架子,但是推了两三次都没有把篷布推倒。没有看见其余人的动作,但可以确定都是在搞破坏,几分钟过后来了两辆警车下来几个警察,他就停止了他的行为,然后马上离开了现场,进入荣光苑小区里面时,进入听见了两次鸣枪,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又军伙同他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李又军辩称,其没有扯展销摊位的钢管、蓬布的意见,经查,李又军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同案人江某的供述均能证实其参与扯展销摊位的钢管的事实,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又军辩称自己是被喊过去的,不是主犯,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未认定其为主犯,综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量刑情节,对李又军的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代理审判员 徐文忠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