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科伟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武汉科伟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组织机构代码:75036448-7。法定代表人丁立。被执行人武汉科伟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17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59704-3。法定代表人吴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科伟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科伟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