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肖景焕与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不服人事争议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肖景焕,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2015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肖景焕诉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0年1月7日,湛江市人事局作出湛人招干字(1990)22号文件,同意录用起诉人等81人为国家干部。1990年1月8日,廉江县人事局根据湛江市人事局的批复,发出廉人才字(1990)513号《录用干部通知书》,批准起诉人为国家干部,并安排起诉人在原新华镇政府负责水果技术工作。被起诉人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5日作出《中共新华镇委、新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肖景焕同志作处理的决定》,自称根据《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与起诉人的合同,提前解聘起诉人。该《处理决定》一直没有送达给起诉人,剥夺了起诉人请求复议、申诉的权利,程序违法。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提前解聘处理,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起诉人从未与被起诉人签订过聘用合同,起诉人是经过合法途径录用为国家干部而非聘用干部。被起诉人不是录用机关,无权处理录用干部,被起诉人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渎职行为。被起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起诉人在待岗期间,不能够享受任何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生活极其困难。2015年10月8日,起诉人向廉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廉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15)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现向法院起诉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要求1.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于1994年6月5日作出的《中共新华镇委、新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对肖景焕同志作处理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存在人事关系;3.责令被起诉人恢复起诉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及国家干部身份,安排起诉人工作;4.责令被起诉人补发及补办起诉人待岗期间的工资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5.责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补办从与被起诉人建立人事关系之日起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肖景焕不服被起诉人对其解聘,因而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起诉人存在人事关系,该诉事项属于其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起诉人认为其系国家公务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等人事处理不服的,起诉人应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起诉人在本案中以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为被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中共廉江市良垌镇委员会系党的组织机构而非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再次,起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的《处理决定》于1994年6月5日作出,至起诉人起诉之日已超过2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景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奎审 判 员  陈和梦代理审判员  岳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荣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