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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左建中与余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左建中,农民。被执行人余同章,农民。左建中与余同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余同章应赔偿左建中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6501.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同章系农民,年事已高,无收入。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涟水支行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