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3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永鸣与陈洁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鸣,陈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556号原告陈永鸣,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彭新莲,系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鸣诉被告陈洁腾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鸣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告起诉陈洁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鸣撤回对被告陈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鸣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