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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丁海、宋瑞林等六人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海,宋瑞林,张港,王传云,张亚莉,邱海霞,刘广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张丁海,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瑞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港,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传云,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亚莉,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邱海霞,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宝平,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海、宋瑞林、张港、王传云、张亚莉、邱海霞与被告刘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海、宋瑞林、张港、王传云、张亚莉、邱海霞以已于被告刘广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化解,矛盾得到处理,原告张丁海、宋瑞林、张港、王传云、张亚莉、邱海霞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丁海、宋瑞林、张港、王传云、张亚莉、邱海霞撤回对被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