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于爱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被执行人于爱玲。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爱玲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万隆花园小区1区2#2-203-204房屋。查封期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