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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小国与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国,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国。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楠,该××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自愿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小国餐费款人民币112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在登封市大金店镇财政所有财务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村民委员会在登封市大金店镇财政所的1134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