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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小云与吴建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云,吴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51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云,农民。被执行人吴建中,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小云与被执行人吴建中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人吴建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人黄小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656.76元,已付3300元,余款17356.76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吴建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