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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士国与赵红梅、汤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65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国,320826197202162811,被执行人:赵红梅,32082119760125632X。被执行人:汤文文,320821197506134738。李士国与赵红梅、汤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汤文文、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士国借款本金19.1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719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阶段,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