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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金銮、黄文阳与陈美桂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銮,黄文阳,陈美桂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銮,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阳(系上诉人黄金銮之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桂,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黄金銮、黄文阳因与被上诉人陈美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銮、黄文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15年10月26日,上诉人黄金銮、黄文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金銮、黄文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自愿撤回上诉,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銮、黄文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