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周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周旭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李玉兰。委托代理人陈海波、曾秀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辉。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周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玉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61690元,减半收取为280845元,由李玉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陈梦群代理审判员 张赛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书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