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任军团与解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军团,解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任军团。被执行人解阿静。任军团申请执行解阿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解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任军团借款人民币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解阿静承担。该案在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已委托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7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