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738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刘贵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