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73号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亚东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陈立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汤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