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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与王德万、吴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王德万,吴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蒋兴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德万。被执行人吴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万、吴素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德万、吴素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