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景虎与符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曹某。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符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曹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