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仁河、黄清枢、李苏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仁河,黄清枢,李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仁河,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被执行人黄清枢,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西元镇。被执行人李苏瑜,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仁河、黄清枢、李苏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矿产、国土、工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苏瑜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拍卖,现尚未变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