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娟,孙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娟,住宾县。被执行人孙大明,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刘洪娟申请执行孙大明抚养费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大明应当给付申请人48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长顺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