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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新邦、施福珍等与蔡静忠、吴品香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356号原告蔡新邦。原告施福珍。原告蔡静标。被告蔡静忠。被告吴品香。被告蔡叶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邦、施福珍、蔡静标诉被告蔡静忠、吴品香、蔡叶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新邦、施福珍、蔡静标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代理��判员范雄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