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指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峰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指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峰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南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09-2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峰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南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431256元的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