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向传忠、张敬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传忠,张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传忠。被执行人张敬卫。本院审理的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传忠、张敬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传忠在金融部门存款230658元(其中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66048元、诉讼费1320元、执行费329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敬卫在金融部门存款229338元(其中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66048元、执行费3290元),或冻结其在申请执行人处23万元的股权。三、对实际冻结、扣划后的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