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嘉思、郑泽鸿计划生育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南路东沟路段。法定代表人肖辉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泽鸿,男,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被执行人陈嘉思(系郑泽鸿之妻子),女,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郑泽鸿、陈嘉思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井征决字(2015)第0310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148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年10月13日,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郑泽鸿、陈嘉思已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8,14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郑泽鸿、陈嘉思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郑泽鸿、陈嘉思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郭友禄审 判 员 彭明裕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