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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非鸣与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非鸣,陈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2580号原告:潘非鸣。被告:陈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非鸣与被告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非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非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潘非鸣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