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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终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汉庭与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孙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天扬,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庭。委托代理人孙伟。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以下简称港闸档案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孙汉庭以邮寄方式向港闸档案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贵局或者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对幸福街办2012年创建三星级综合档案室验收、考评、通过的政府公文、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如时间、文号、名称、内容”,并要求港闸档案局以邮寄方式向其提供纸质信息。同年9月2日,港闸档案局收到该申请。因港闸档案局未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孙汉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港闸档案局公开“贵局或者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对幸福街办2012年创建三星级综合档案室验收、考评、通过的政府公文、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如时间、文号、名称、内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港闸档案局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行政职责。关于港闸档案局收到孙汉庭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负有应答义务,即无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应由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均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置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相应地,行政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负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无论属于条例规定的何种情况,无论应作出何种处理,行政机关均应针对申请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答复,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港闸档案局认可其收到孙汉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对该申请予以处置答复,故应认定其未依据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责令港闸档案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孙汉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二、驳回孙汉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港闸档案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孙汉庭申请的政府信息系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2、孙汉庭存在滥用申请权及诉权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孙汉庭答辩称,港闸档案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法律主体,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向孙汉庭公开其申请的信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港闸档案局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港闸档案局未对孙汉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构成不作为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由此可见,港闸档案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系本案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条表明政府信息资料一旦移交各级档案馆,其公开的方式将不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档案法》的规定予以公开。但该条只是对相关材料公开方式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要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系国家档案时便可以置之不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保存,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事由,但是,即便这一事由确实存在,行政机关仍有答复、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孙汉庭向港闸档案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名目繁多,港闸档案局即使认为孙汉庭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档案,也应当对孙汉庭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但港闸档案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港闸档案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档案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