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全洪与庞云珍、李宜、李雪琴及第三人吴洪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洪,庞云珍,李宜,李雪琴,吴洪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王全洪,男,生于1976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高晨曦,系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云珍,女,生于1954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宜,男,生于1981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雪琴,女,生于1978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委托代理人黎文,系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洪强,男,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洪诉被告庞云珍、李宜、李雪琴及第三人吴洪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全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王全洪承担。审 判 长 叶 勤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牟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