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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枣庄舜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枣庄舜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36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舜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凯,江苏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舜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运涛审 判 员  李 容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