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继贞与王宪滨、乔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贞,王宪滨,乔文华,穆文涛,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贞,农民。被执行人:王宪滨,农民。被执行人:乔文华,居民。被执行人:穆文涛,居民。被执行人:王伟,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继贞与被执行人王宪滨、穆文涛、乔文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宪滨于2015年5月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穆文涛、乔文华、王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宪滨、穆文涛、乔文华、王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贞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3日向执行人王宪滨、穆文涛、乔文华、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查询,2015年10月23日查询银行存款信息,2015年10月26日查询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12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600元,被执行人王宪滨、穆文涛、乔文华、王伟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