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7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796-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华伟,火车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1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伟在你行的账户存款,现此案已履行完毕,需解除被执行人王华伟在你行的账户(账号:62×××81)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华伟在你行账户(账号:62×××8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友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