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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