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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丁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薛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支付钱款并由第三人提供了担保。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发工贸有限公司的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8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