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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阮某甲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阮某甲,又名阮某乙,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刘艳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甲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与金某某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阮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