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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继花与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花,潘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29号原告王继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玉芹,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花与被告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继花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