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虹与黄鹏程与海南金广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农垦青云无线电厂与海南省农垦城开发建设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黄鹏程,谢虹,海南省农垦青云无线电厂,海南省农垦城开发建设总公司,海南金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5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负责人黄奕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帅,公司职员。被告黄鹏程。被告谢虹。被告海南省农垦青云无线电厂。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被告海南省农垦城开发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定权。被告海南金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时禄。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与被告黄鹏程、谢虹、海南省农垦青云无线电厂、海南省农垦城开发建设总公司、海南金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朱建纯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