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玉生与孙井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生,孙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生,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孙井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孙玉生与孙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生(2013)敖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孙井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