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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杨芙蓉、周迪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杨芙蓉,周迪霸,杨海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946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车头村地块。代表人:周国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宏,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该银行职员。被告:杨芙蓉。被告:周迪霸。被告:杨海芬。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被告杨芙蓉、周迪霸、杨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芙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8.5‰计算);2、判令被告杨芙蓉提供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1176室房屋抵押有效,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原告在60万最高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周迪霸、杨海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杨芙蓉签订了合同号为苍建信(2014)最抵借字第QK20140027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内向被告杨芙蓉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杨芙蓉自愿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家居广场××室的房产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12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周迪霸、杨海芬分别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2月19日,被告杨芙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5‰。当日,原告向被告杨芙蓉发放了贷款30万元。被告杨芙蓉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止。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21日分别扣收利息18.75元、0.03元。被告杨芙蓉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芙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8.78元);二、如杨芙蓉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1176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苍建信(2014)最抵借字第QK20140027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60万元为限。三、周迪霸、杨海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周迪霸、杨海芬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芙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1元,财产保全费2057元,合计7968元,由杨芙蓉、周迪霸、杨海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1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梦婕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