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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湖南昌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昌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景明,岳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康富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259号五环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许一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景明,男。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项等与执行相关的一切事宜。被执行人岳文明,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景明与被执行人岳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和2014年7月7日分别作出的益仲调字(2012)第117号调解书和益仲调字(2012)第117号《补》1补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调解书和补正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书面材料,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调字(2012)第117号调解书和益仲调字(2012)第117号《补》1补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李京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捷 来源:百度“”